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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、药品的区分:药店经营者合规经营要点

作者:长欣中荣 发布时间:2026-10-10 09:31:54点击:4

信息摘要:

在药店和健康食品零售终端,保健食品、普通食品与药品常常同店销售。三者法律地位不同,经营要求差异明显。若分类不清、陈列混放或宣传越界,容易引发合规风险。本文从定义、标识、资质、陈列和宣传五个方面,梳理区分要点与门店实操建议,供经营者参考。

Male pharmacist in surgical cap and gloves organizing shelves of medication in a pharmacy.

一、法规定义与法律地位的区别

药品是用于预防、治疗、诊断人体疾病,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物质,其注册、生产、经营均受药品管理法严格约束。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,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为目的,需经注册或备案,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后方可生产销售。普通食品则指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,不宣称任何保健功能或疾病预防治疗作用。

从法律地位看,只有药品可以涉及疾病治疗相关表述。保健食品可以声称规定的保健功能,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普通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,更不得涉及疾病治疗。三者在注册审批、生产许可、标签标识、广告宣传等环节适用不同法规,经营者需分别核验资质,不可混为一谈。

Person using a pen to take notes in an eco-friendly refill store with glass containers.

二、标签标识与批准文号的识别要点

保健食品标签上应有“蓝帽子”标志,并标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,国产保健食品常见格式为“国食健注G+年份+编号”或“食健备G+年份+编号”,进口产品对应为“国食健注J”或“食健备J”。标签还应载明保健功能、适宜人群、不适宜人群、食用量及食用方法。普通食品标签则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,格式为“SC”开头加14位数字,不出现保健功能声称。

药品标签或说明书应标注药品批准文号,格式为“国药准字”加字母和数字,并载明适应症或功能主治、用法用量、不良反应、禁忌等内容。经营者在进货验收时,应逐一核对标签信息与注册备案证明是否一致,发现文号格式不符、功能声称超出批准范围或标签内容与批件不一致的,应暂停上架并向供货方核实。

A well-lit grocery store aisle with stocked shelves, reflecting a serene shopping environment.

三、经营资质与分区陈列要求

药品经营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,保健食品经营需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涵盖食品销售,并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。普通食品经营同样需要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。不同业态的许可要求存在差异,经营者应根据实际经营范围逐项核对,避免超范围经营。进货时须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资质、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、出厂检验报告及随货同行单。

陈列方面,药品、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应分区摆放,并设置明显标识。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混放于同一柜台或货架,普通食品也不宜与保健食品混放。拆零销售、促销堆头、收银台附近陈列时,同样应保持分类清晰。对临近保质期或已过期的产品,应及时下架并按规定处理,避免因混放导致消费者误购误用。

四、宣传边界与常见合规问题

药品宣传须以批准的说明书为准,不得夸大或超出批准范围。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不得使用“缓解”“治愈”“不良反应较少”等表述,不得虚构专家背书或检测数据。普通食品不得宣称任何保健功能,也不得借助“增强免疫力”“辅助降血脂”等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进行推广。门店海报、价签、店员口头介绍均属于宣传行为,需纳入统一管理。

常见问题包括: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混放并统一使用功能话术;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化用语;对消费者咨询用药时未提示“具体用药请遵医嘱”;以及进货台账记录不完整、资质证明过期未更新等。建议经营者建立品类自查清单,定期核对标签、文号、资质与陈列,并对店员开展法规培训,降低经营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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